察院禁約碑位于曲靖市麒麟?yún)^(qū)文化和旅游局院內(nèi)。
1982年文物普查時在曲靖老城東門街城墻上發(fā)現(xiàn)。碑為砂石質(zhì),長方形。高1.30米、寬0.61米、厚0.11米,殘損。碑首橫書左行“察院禁約”4字,楷體,雙勾陽刻。碑身碑文為楷體、陰刻,直書左行,凡16行,每行6~31字不等,共計338字。內(nèi)容主要為禁止各級官吏橫征暴斂、--枉法的行為約束。
碑立于明崇禎二年(1629),為曲靖府奉云南按察使司命令而立。由碑文記載可知,明代各行省的按察使司,不僅管理地方司法刑獄,而且對地方官吏還設(shè)有監(jiān)察、彈劾的作用,從另外一個側(cè)面反映了當時地方吏治的腐敗情況。為肅清吏治,云南行省按察使司要求曲靖府革除官僚弊政。因此,勒石立碑于官衙門口,以警示、提醒百官。察院禁約碑對研究明代云南吏治情況有重要歷史價值。
1985年5月,原縣級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布為第一批文物保護單位。